公积金减少是怎么回事?法律分析:一、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手续。
吉林省白城市发放地方直补没有具体的固定时间。一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地方财政实际情况确定地方直补发放时间。但一般情况下,吉林省白城市地方直补的发放周期是一个年度周期,一般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发放。原因是政府每年都需要审批、测算、调整预算。另外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审核和发放,所以具体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长春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包括: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并有相关证明文件的产权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5.借款人必须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12个月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预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满12个月;6.借款人所购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什么1、7月份公积金没有进来?1.如果你超过一个月没有领到住房公积金,说明你的账户出了问题,或者公司没有给你缴存。可以去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查一下有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公司已经付款给你,说明你的账户有问题,需要向银行查询。如果单位根本不给你发工资,你就得找单位。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手续。
你有理由重新开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违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分析:身份证查不到公积金信息可能主要有三个原因:1。查询住房公积金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等信息,部分单位在参保时存在疏忽,当事人无法用正确的身份证进行查询。此时可以持身份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更正个人信息。2.每个地方的网站都不一样,只能登录原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3.当事人因辞职等原因已提取公积金并注销账户。如果还是找不到,就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具体流程如下:员工携带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经理携带单位经理出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员工和经理身份证原件;客户查询时需要携带员工和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一年半以上),职工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申请,5个工作日后职工即可收到查询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5、公积金降低了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为2327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主观法:公积金贷款失败,当事人可以申请经营性贷款。转商业贷款的贷款人需要持相关贷款材料到拟贷款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通常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转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原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以上,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贷款必须得到原贷款银行的批准。法律客观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已经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